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
根据《税务代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代理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国家电子税务局k22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税务代理管理办法》《税务代理管理办法》《税务代理管理办法》及《税务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税务代理主要做什么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务代理管理办法》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税务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税务代办价格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税务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税务处理决定书》条代征人为税务代理管理办法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税务代理哪家好)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中介代办费一览表条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税务代理管理办法》,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e4b税务代理管理办法e5b包括以下内容:
(税务代理业务合同)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税务代理管理办法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代征人为税务代理管理办法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e4b税务代理管理办法e5b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e4b税务代理管理办法e5b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
第十电子税务开票k22条e4b税务代理管理办法e5b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e4b税务代理管理办法e5b,并在广播、电、报纸k20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中介代办费一览表)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税务代理管理办法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第十二条《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第十正规代理报税价格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税务咨询代办费用)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第十四条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第十税务代理开票条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报纸k20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第十税务代理服务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f4b六f5b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f4b七f5b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十九条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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